第10條
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其及格方式採科別及格者,指各類科各應試
科目之成績,以各滿六十分為及格。但會計師高等考試國文成績,以達當
次考試該科目到考者之平均成績為及格。部分科目及格者准予保留三年;
其未及格之科目,得於連續三年內繼續補考之,期限屆滿尚有部分科目未
及格者,全部科目應重新應試;三年之計算,自該部分科目及格榜示之日
起,至繼續補考之考試舉行前一日止;部分科目及格者,保留期間報名重
新應試全部科目,前已及格科目之成績不予採計。
採總成績及格者,如各科目成績採百分制,指各類科總成績依專門職業及
技術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計算後滿六十分為及格,其他非屬百分制之
考試,其總成績錄取標準由各該考試規則另定之。
採以錄取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一定比例為及格者,指依各該考試規則之規
定,以錄取該類科或該類科各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之一定百分比為及格
。
總成績及格或以錄取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一定比例為及格者,若其應試科
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專業科目平均不滿五十分、特定科目未達規定最低
分數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