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 102 年 01 月 23 日)
第8條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相當院、系、所、科、組、學位學程畢業者,得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高等考試。但各該職業管理法規有特殊規定者從其規定。

高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或普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 四年,有證明文件者,得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八日修正公布後 六年內繼續應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