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
外國人申請在中華民國執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業務者,應依本法考試及
格,領有執業證書並經主管機關許可。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外國人及華僑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其應考資格、應試科目、考試
方式及其減免、成績計算、及格方式等,準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規之規定。
外國人領有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
構驗證之各該政府相等之各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證書,經各相關主
管機關認可者,得應各該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外國人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應以中華民國語文作答。但法律另有
規定者,不在此限。
外國與我國締結專門職業執業資格相互認許之條約或協定者,其國民領有
該國執業證書,且相當我國同等級同類科之執業證書,應專門職業及技術
人員考試者,得以筆試、口試、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或其他報請考
試院同意之方式或與締約國相互對等方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