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 102 年 01 月 23 日)
第2條
本法所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係指具備經由現代教育或訓練之培養過程 獲得特殊學識或技能,且其所從事之業務,與公共利益或人民之生命、身 心健康、財產等權利有密切關係,並依法律應經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人員 ;其考試種類,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前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之認定基準、認定程序、認定成員組成 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