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 102 年 01 月 23 日)
第19條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取消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 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或學習階段 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榜示後發現者,由考試院撤銷其考試 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 理:

一、有第七條但書規定情事。

二、冒名頂替。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五、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應考人有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之一者,自發現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應考 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之各種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