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 102 年 01 月 23 日)
第13條
具有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相當之學歷經歷者,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 員考試,得視其不同學歷經歷或具專業技能證明文件,為下列之減免:

一、應試科目。

二、考試方式。

三、分階段或分試考試。

前項申請減免之程序、基準及審議結果,由各該考試規則定之;其申請減 免之審議費額,由考選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