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  ( 106 年 03 月 24 日)
第8條
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身高:男性不及一五五.○公分,女性不及一五○.○公分。

二、體格指標: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十八.○或 大於三十一.○。

三、視力:各眼裸視未達○.二。但矯正視力達一.○者,不在此限。

四、辨色力:色盲或紅、綠色弱。

五、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分貝。

六、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一四○毫米水銀柱(mm.Hg ),舒張壓持續超 過九十五毫米水銀柱(mm.Hg )。

七、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八、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 如。

九、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十、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十一、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十二、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三十公斤。

十三、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