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
( 106 年 03 月 24 日)
第4條
本考試二等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 為口試;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達及格標準者,始得應第 三試;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 驗;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達及格標準者,依總成績配合 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前項口試,依口試規則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