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  ( 106 年 03 月 24 日)
第9條
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二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 機構辦理體格檢查。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期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者 ,不得參加第三試。

本考試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一。

二、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十分貝。

三、重度肢障。

四、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五、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六、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