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本考試第一試應試科目之總分為六百分,依各應試科目占分比重分配考試
時間如下:
一、綜合法學(一)占三百分:憲法四十分、行政法七十分、刑法七十分
、刑事訴訟法五十分、國際公法二十分、國際私法二十分、法律倫理
三十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二、綜合法學(二)占三百分:民法一百分、民事訴訟法六十分、公司法
三十分、保險法、票據法、海商法、證券交易法各二十分、法學英文
三十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本考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第一試應試科目綜合法學(二)
之海商法修正為強制執行法,其占分比重分配考試時間均不變。
本考試第二試應試科目總分為一千分,依各應試科目占分比重分配考試時
間如下:
一、憲法與行政法占二百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二、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占三百分,考試時間四小時。
三、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占二百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四、商事法占二百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五、國文占一百分(作文六十分、公文二十分、測驗二十分),考試時間
二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