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本考試第一試應試科目二科如下:
一、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國際公法、國
際私法、法律倫理。
二、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海
商法、證券交易法、法學英文。
本考試第二試應試科目五科如下:
一、憲法與行政法。
二、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三、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四、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五、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本考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第一試應試科目綜合法學(二)
之海商法修正為強制執行法。
本考試第一試試題題型採測驗式試題,第二試試題除國文採申論式與測驗
式之混合式試題外,其餘均採申論式試題。
本考試第二試應試科目,除國文外均應附發法律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