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  ( 106 年 03 月 24 日)
第4條
本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及第二試為筆試,第三試為口試。第一試未錄 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二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三試。

本考試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 月一日起第一試同時舉行,並採同一試題;應考人報考本二項考試且均達 各該考試第一試錄取標準,得分別應各該考試第二試。

第一試及第二試錄取資格均不予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