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五十五歲以下,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
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
立學院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
證書。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
立學院以上學校相當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並曾修習
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憲法、行政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
訟法、商事法等科目二科以上(每科二學分以上)課程。
三、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
。
四、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
滿三年。
五、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