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  ( 106 年 03 月 24 日)
第13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自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 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司法院及法務部暨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