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  ( 106 年 03 月 24 日)
第12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 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 及格證書,並由司法院或法務部依次派用。

前項之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應行訓練人員,於訓練期間得經司法院或法務部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 複檢,不合格者予以退訓,並函送保訓會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