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
本考試第一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一試成績高低順序,以全程到考人數百
分之三十三擇優錄取,錄取人數如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如
其尾數有二人以上成績相同,均予錄取。
第二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二試成績高低順序,依需用名額加百分之十擇
優錄取,錄取人數如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如其尾數有二人
以上成績相同,均予錄取。
第二試成績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均不予
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本考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考試總成績高低順序,並依需用名額擇優錄取。
各試錄取標準,應經典試委員會決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