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防部文職人員考試規則  ( 106 年 03 月 24 日)
第6條
本考試成績計算,一等考試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四十,著作或發明成 績占百分之三十五,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五;二等考試筆試成績占總成 績百分之八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筆試成績之計算,一等考試應試科目一與應試科目二各占百分之四十,應 試科目三占百分之二十;二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 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 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

前項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一等考試著作或發明成績未滿六十分,或 一、二等考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 。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