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標準  ( 105 年 05 月 19 日)
第4條
用人機關申請新增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時,應依下列各款內容敘明理 由:

一、工作內容、職務所需具備之核心職能。

二、執行職務所需知能與新增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之關聯性。

三、建議新增類科名稱、所屬職系、考試等級、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等。

新增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申請表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