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規則  ( 106 年 03 月 24 日)
第7條
本考試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八十,第二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 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第一試筆試成績,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 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 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

第二試口試成績,以該組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成績計算之。

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或考試總成績 未滿五十分,或特定科目未達規定最低分數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 ,以零分計算。

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 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