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規則  ( 106 年 06 月 02 日)
第8條
本考試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四十,第二試著作或發明成績占百 分之三十五,第三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五,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第一試筆試成績之計算,各科別應試科目一與策略規劃與問題解決二科目 各占筆試成績百分之四十,英文占百分之二十。

第二試著作或發明成績,以三位審查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成績計算之。

第三試口試成績,以該組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成績計算之。

本考試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著作或發明成績未滿六十分, 或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或考試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 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 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