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規則  ( 106 年 06 月 02 日)
第3條
本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著作或發明審查,第三試為 口試。

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二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三試。第一 試及第二試錄取資格均不予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