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 106 年 03 月 24 日)
第9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於接受分發報到後,由轉任機關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 證書。

前項錄取人員於轉任機關分發通知到達後一個月內未報到者,不再分發任 用,亦不發給考試及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