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 106 年 03 月 24 日)
第8條
本考試按轉任機關提報之職缺等級,擇優錄取。但應考人考試總成績未滿 六十分或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均不予錄取。

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