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 106 年 03 月 24 日)
第5條
本考試之方式,中將轉任考試併採筆試三科、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 及口試;少將轉任考試及上校轉任考試併採筆試三科及口試。

併採筆試三科、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口試者,筆試成績占百分之 四十,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成績占百分之四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 二十,合計為總成績;併採筆試三科及口試者,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 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計為總成績;筆試成績,以各應試科目成績平 均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