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 106 年 03 月 24 日)
第2條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按應考人軍職 官等官階分中將轉任考試、少將轉任考試、上校轉任考試。

前項各轉任考試應考資格如下:

一、現任國軍中將軍官,已服滿法定役期,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年終考績 均列甲上以上,並具報考類科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得應中將轉 任考試。

二、現任國軍少將軍官,已服滿法定役期,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年終考績 均列甲上以上,並具報考類科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得應少將轉 任考試。

三、現任國軍上校軍官,已服滿法定役期,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年終考績 均列甲等以上,並具報考類科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得應上校轉 任考試。

前項相關工作經驗之證明,由服務之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 、國防部、教育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