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 106 年 03 月 24 日)
第10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按報名轉任機關,由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國防 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 (構)、中央及直轄市政府役政、軍訓單位任用,並僅得於各轉任機關間 轉調。但轉調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以具有航海(空) 、造船、輪機、資訊、電子等特殊專長者為限。

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