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考試規則  ( 106 年 03 月 24 日)
第7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錄取人員按錄取分發區,依其考試成績,並參 考其志願,依次分配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及其所屬分局、稽徵所訓練。訓 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 ,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財政部分發任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