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考試規則  ( 106 年 03 月 24 日)
第6條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 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 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 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前項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 科目,以零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