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身高:男性不及一五五.○公分;女性不及一五○.○公分。
二、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十八.○
或大於三十一.○。
三、視力:各眼裸視未達○.二以上。但矯正視力達一.○以上者不在此
限。
四、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分貝。
五、辨色力:無法辨識紅、黃、綠色。
六、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
如。
七、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八、雙下肢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不能自如。
九、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十、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十一、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三十公斤。
十二、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