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規則  ( 106 年 03 月 24 日)
第10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 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行政 院海岸巡防署分發任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