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飛航管制人員體格複檢標準  ( 96 年 03 月 19 日)
第3條
本體格複檢除依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乙類體位標準檢查外,並應作下列 項目之檢查:

一、腦電波。

二、眼震電圖。

三、心電圖。

四、視力、辨色力:

(一)視力:

   1.左右眼裸眼或經戴鏡架眼鏡或隱形眼鏡矯正後之遠距離視力應為 20/20 以上者為合格。

   2.左右眼裸眼或經戴鏡架眼鏡或隱形眼鏡矯正後之近距離視力應為 20/40 以上者為合格。

   3.以非鏡架方式矯正視力者,應於手術六個月後始得申請鑑定,其 鑑定項目及程序依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手冊之規範辦理。

   4. 以其他方法矯正視力達本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規定之視力標準 者,應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鑑定。

(二)辨色力:兩眼須正常,色弱及色盲者為不合格。

五、心理性向測驗:

(一)動作判斷能力檢查:

   1.雙手協調能力檢查。

   2.雙手靈巧度檢查。

   3.多重選擇反應能力檢查。

(二)認知及推理能力檢查:

   1.注意力檢查。

   2.計算力檢查。

   3.抽象推理測驗。

   4.速度預測力檢查。

(三)空間能力檢查:

   1.空間關係測驗。

   2.深度知覺檢查。

   3.空間記憶力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