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則  ( 106 年 03 月 24 日)
第9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 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交 通部任用。

本考試飛航管制、航空通信科別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通過交通部民 用航空局指定之航空英語能力檢定,未經檢定或未達合格標準者,為訓練 成績不及格。

第一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本考試飛航管制科別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滿前應符合航空人員體格檢 查標準,不合格者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廢止其受訓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