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則  ( 106 年 03 月 24 日)
第3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應本考試三等考試。但應飛航管制科別考試者,其年齡須在三十五歲 以下: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 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

二、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

三、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

四、高等檢定考試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