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則  ( 106 年 03 月 24 日)
第10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 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構)以外之機關(構),並須於交 通部暨其所屬機關(構)再服務三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構)以外機關 (構)任職。

前項不得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