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  ( 106 年 03 月 24 日)
第9條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一等考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四十,著作 或發明成績占百分之三十五,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五;二等考試筆試成 績占百分之八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三、 四、五等考試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筆試成績之計算,一等考試各科別應試科目一與「策略規劃與問題解決」 二科目各占筆試成績百分之四十,「英文」占百分之二十;二等考試及三 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 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 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 平均計算之。

前項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一等考試著作或發明成績未滿六十分, 或一、二等考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者,均不予錄 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