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
本考試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法警類科考試之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
十四日內,須至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
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練。
前項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視力:各眼祼視未達○.二。但矯正視力達一.○者,不在此限。
二、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分貝。
三、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四、重度肢障。
五、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六、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七、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