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  ( 106 年 08 月 04 日)
第9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由保 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內政部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依序 分發任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舉行之本考試二、三等考試錄取人員須經中 央警察大學訓練,四等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