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  ( 106 年 08 月 04 日)
第8條
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身高:男性不及一六五‧○公分,女性不及一六O‧○公分。但具原 住民身分者,男性不及一五八‧○公分,女性不及一五五‧○公分。

二、體格指標:男性不及十八‧○或超過二十八‧○;女性不及十七‧○ 或超過二十六‧○。其計算方法為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 方。並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四捨五入。

三、視力:各眼裸視未達○.二。但矯正視力達一.○者不在此限。

四、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分貝。

五、辨色力:色盲或刑事鑑識人員色弱。

六、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一四○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 過九十五毫米水銀柱(mm‧Hg)。

七、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 如。

八、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九、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十、有幫派、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但已清除,或原住民基於傳統禮 俗及現役、退除役軍人基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不在 此限。

十一、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十二、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十三、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三十公斤。

十四、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