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社會福利工作人員考試規則  ( 106 年 03 月 24 日)
第9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三 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須經再服務三年,始得轉調衛 生福利部所屬社政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