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 106 年 11 月 24 日)
第8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以分發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海 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任用為限。

前項及格人員於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 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以外機關任職。

第一項分發機關及第二項限制轉調期限,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 銓敘部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