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規則  ( 106 年 11 月 24 日)
第7條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筆試成績之計算,二、三等考試以普通 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 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 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僅採筆試方式舉行之類科,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採筆試與實 地測驗二種方式舉行之類科,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六十,實地測驗 成績占百分之四十,並得視需要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實 地測驗,筆試未錄取者,不得參加實地測驗。

本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實地測驗成績未滿六十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 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 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