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規則  ( 106 年 11 月 24 日)
第2條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二等考試、三 等考試、四等考試、五等考試。

前項二、三等考試分別相當於高等考試二、三級考試,四等考試相當於普 通考試,五等考試相當於初等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