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 106 年 03 月 24 日)
第9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三年內不得 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須經原錄取分發區所屬機關再服務三年 ,始得轉調上述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前項及格人員於分發占缺之機關(構)或學校,如因業務調整而精簡、整 併、改隸、改制或裁撤,須移撥安置至其他機關(構)或學校時,繼續在 原錄取分發區同職組各職系機關任職合併年資期滿,視同在原分發占缺任 用機關服務期滿。
第一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