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 106 年 03 月 24 日)
第7條
本考試按各錄取分發區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並得視考試成 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

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 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 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及五等 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前項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或三等考試建築工程科 之建築設計未滿五十分或四等考試新聞廣播科之國語播音與閩南語播音或 國語播音與客語播音未滿六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 算。

第一項錄取標準,應經典試委員會決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