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 106 年 03 月 24 日)
第4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得應本考試五等考試;並具有附表一所列資 格者,得應本考試三等考試;並具有附表二所列資格者,得應本考試四等 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