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 106 年 03 月 24 日)
第2條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三等考試、四等考 試及五等考試。

前項三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四等考試相當於普通考試;五等 考試相當於初等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