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 106 年 03 月 24 日)
第10條
參加九十一年特種考試臺北市政府基層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 並依考試成績,參考其志願,在二年內遇缺依次分配臺北市政府及其所屬 機關訓練。訓練期間,均不得辦理改分配。訓練期滿,由各訓練機關將訓 練成績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報 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以原占訓練職缺,由臺北市政府分發任用 。

前項考試及格人員,取得同職組各職系之任用資格,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 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二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實 際任職六年內並不得轉調臺北市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以外機關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