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  ( 104 年 02 月 16 日)
第4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二款所稱考試成績,得酌予加分,以不超過總成績十分為 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具有本條例第三條第一、二兩款身分,並得有勳章乙座以上,或具有 本條例第三條第三款身分,應公務人員考試者,得加總成績五分至七 分。

二、具有本條例第三條第三款身分,並得有勳章乙座以上,應公務人員考 試者,得加總成績七分至十分。

前項公務人員考試,以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 任公務人員考試為限。勳章以獲頒國光、青天白日、寶鼎、忠勇、雲麾、 大同勳章為限。其加分之決定,由各該考試之典試委員會為之。

應考之後備軍人,於報名時應填繳加分優待申請書,依第一項第一款報名 之應考人並附繳退伍證明文件及勳章證書;作戰或因公負傷離營證明文件 及傷殘通報令或撫卹令或撫卹金證明文件;依第一項第二款報名之應考人 並附繳作戰或因公負傷離營證明文件及勳章證書、傷殘通報令或撫卹令或 撫卹金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