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  ( 104 年 02 月 16 日)
第2條
本條例第三條所稱依法退伍及依法離營者,指依兵役法、陸海空軍軍官士 官服役條例或志願士兵服役條例辦理退伍、停役、解除召集、離營,並持 有證明文件,及後備軍人管理機關於各該考試前所出具之列管證明書;所 稱作戰或因公負傷,其認定依軍人撫卹條例第六條、第七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