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  ( 104 年 02 月 16 日)
第13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作戰或因公負傷者,依其功勳,優敘俸級 ,指作戰或因公負傷之後備軍人,並依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照下列規定辦理 :

一、得有國光勳章者,得於依第十條規定比敘相當職等及俸級後,提高五 級優敘俸級。

二、得有青天白日勳章者,得於依第十條規定比敘相當職等及俸級後,提 高四級優敘俸級。

三、得有寶鼎、忠勇、雲麾、大同勳章之一者,得於依第十條規定比敘相 當職等及俸級後,提高二級優敘俸級。

四、得有其他勳章者,得於依第十條規定比敘相當職等及俸級後,提高一 級優敘俸級。

五、得有勳章二種以上者,以較高勳章提高優敘俸級。

前項人員核敘俸級時,應附繳作戰或因公負傷離營證明文件及勳章證書、 傷殘通報令或撫卹令或撫卹金證明文件。其優敘俸級,均不得超過其所銓 敘審定職等之年功俸最高級。

轉任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任用之交通事業人員,比照前二項規定優敘 薪級。